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进章程——基于央企旗下287家上市公司章程的实证研究The Content of the Participation of Party Organization in the Governance Proces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Entering the Charter——The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the Charters of 287 Listed Companies Affiliated to Central Enterprises
吴凌畅
摘要(Abstract):
当前中央文件明确提出,在国有企业中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国有企业应当在章程中体现党组织对于公司治理的参与。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从合法性来看:其依据不仅在于《公司法》对党章的援引,还在于党章对党内法规及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援引;从可行性来看: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在事项决策及人员任免两方面发挥作用。对央企旗下287家上市公司的章程进行实证研究,大部分公司章程已将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内容纳入其中并增设了党建专章,主要表现为党组织对于董事会事项决策的参与。在今后国有企业章程制定及修订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定依据、法定地位、参与程度及参与程序。
关键词(KeyWords):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党组织;公司章程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AFX0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吴凌畅
DOI: 10.13553/j.cnki.llygg.2019.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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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防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1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政治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教育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 (1)《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5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 (1)章程最后更新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